委托朋友炒“虚拟币”却多年不见成果,法院:合同无效

Connor 火币交易所 2024-10-21 27 0

汇款2万余元,让朋友帮忙投资虚拟货币,既无账目又没收益,钱去哪儿了全然不知。曹某于是将朋友师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全部投资款并支付利息。9月12日,密云法院发布消息,法院部分支持了曹某的诉求。

2018年七八月间,曹某听闻朋友师某投资虚拟货币开普币,收入颇丰,于是通过转账和现金,先后给了师某23800元,委托对方帮助投资。同年9月,曹某询问师某投资进度,师某表示正在操作。但此后数年,曹某虽经多次询问,却始终无法知晓账户信息和收益情况。曹某思来想去,认为自己的钱颇有危险,于是一纸诉状将师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23800元、支付利息5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师某认可曹某委托其进行开普币投资的事实,但对于数额存有争议,他在第一次庭审中认可收到曹某投资款23800元,而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仅认可收到16000元。师某说,这笔钱早已转账给朋友王某,通过王某的账户进行开普币交易。但由于开普币贬值,现价值很低。曹某的投资本来就有风险,他不同意返还钱款。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师某约定以虚拟货币作为委托理财对象,将虚拟货币置于与法定货币同等地位,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故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曹某主张向师某给付23800元用于购买开普币,提供了银行及转账交易记录。师某在两次庭审中关于委托理财金额的陈述存在矛盾,且与其提供的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记录不符,故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认定曹某给付师某投资款23800元。师某辩称已将钱款转给好友王某,由王某帮助操作,但未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证明。王某的证人证言也难以证明师某已通过王某为曹某购买开普币的事实。

同时,师某在陈述中自称,他也帮助其他人进行开普币投资。但法院发现,他自称接收了多人款项,却无法提供记账凭证、交易记录、盈亏记录,存在财产混乱、账目不清的风险,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双方关于开普币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曹某有权要求师某返还因此取得的款项23800元。因曹某自身对此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于其要求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师某返还曹某用于购买开普币的款项23800元并驳回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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