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唐山今年春节能放烟花爆竹吗?

Connor 火币交易所 2025-01-26 8 0

唐山今年春节能放烟花爆竹吗?

详情如下:

唐山今年春节能放烟花爆竹吗?

最新消息!唐山今年春节能放烟花爆竹吗?

问政唐山丨2025年春节能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网友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咨询的问题:

关于2025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有没有相关规定,网上搜了一下说什么的都有,请问今年春节能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相关部门答复如下: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2021年3月8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唐政通安【2021】5号),目前,我市烟花爆竹仍然执行唐政通安【2021】5号文件,实行全域禁燃禁放。

了解多一些,2021年3月8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河北省公安厅 近日发布,多人被唐山警方处罚,摘录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展开全文

唐公北(东)行罚决字〔2025〕0005号

违法行为人贾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xxxxx村xxx楼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31日23点20分许,违法行为人贾xx在***滑雪场停车场燃放烟花爆竹 。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贾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指认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贾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路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

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公北(钓)行罚决字〔2025〕0003号

违法行为人江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31日18时许,我所在街面例行巡查时在**路**道交口时查获江明x驾驶的xxxxxx灰色比亚迪汽车后备箱内装有若干烟花,我所遂将江明x依法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江**供述其车内的烟花系用于出售。

以上事实有江明x的供述、微x聊天截图、现场音视频资料及查获的烟花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江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路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庆)行罚决字〔2024〕0385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镇xx南街x排xx号,现住址:xx镇市xx花苑xx楼x单元xxx,xxxxx,xx。

违法前科:经公安网核查,未发现该人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现查明:2024年12月30日21时05分,在唐山市高新区xx道xx水系路边,在唐山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内,何xx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加特林一支,李xx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加特林一支。

以上事实有何xx、李x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录像,《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辨认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唐)行罚决字〔2024〕0357号

违法行为人孙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xxxx里xx楼xx楼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xxxxx楼x单元xxx室,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22日孙xx通过发微信朋友圈对外售卖烟花爆竹,在与对方约定1900元价格交易烟花爆竹后,驾驶一辆白色长安牌汽车(车牌号:皖xxxxxx)将烟花爆竹运送至宋各庄村东侧大院内,后被我所民警查获,孙xx的行为已经构成买卖运输危险物质。

以上事实有孙xx的供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检查录像、指认笔录、聊天记录截图、出警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49件烟花爆竹。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润公(丰)行罚决字〔2025〕0139号

违法行为人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1月2日,蒋xx在丰润区丰润镇xxxx村非法储存烟花爆竹5箱,并于2024年11月至12月底,在微信朋友圈等渠道销售烟花爆竹价值95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微信转账截图,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送唐山市丰润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四日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海)行罚决字〔2025〕0010号

违法行为人孙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x村x区xx排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x村x区xx排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1月07日18时许,孙xx于芦台经济开发区xx镇xx村x区xx排xx号门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孙xx的陈述和申辩、出警录像、现勘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芦汉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治)行罚决字〔2025〕0047号

违法行为人郑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州市xxx镇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郑xx自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自熊xx手中购买烟花爆竹用于转卖出售。

以上事实有熊xx陈述、郑xx陈述、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滦州市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滦南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滦南(青)行罚决字〔2024〕0877号

违法行为人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青坨营镇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31日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未取得相关储存资质情况下,青坨营镇xxx村村民蒋xx将自己购买的烟花爆竹非法储存于青坨营镇xxx村自家院内厢房,现场查获烟花爆竹31箱。

以上事实有出警录像、违法人供述、现场查获烟花爆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x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31箱烟花爆竹。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滦南县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滦南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乐亭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公(治)行罚决字〔2024〕0587号

违法行为人岳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xxx镇xx村,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xxx镇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19日2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岳xx在自家南院门房内储存烟花爆竹xxx件。

以上事实有岳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岳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乐亭县公安局送唐山市乐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亭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352号

违法行为人邸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30日09时许,邸xx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曹x甸区xxxxxxxx区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查,该时间、该区域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区域。

以上事实有邸xx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邸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354号

违法行为人常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唐xxxx场xx队,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30日,常xx在曹x甸区xxxxxxx村xx号房屋内非法存储烟花爆竹并在曹x甸区内非法售卖,经查,常xx销售出烟花爆竹2笔,非法获利480元。

以上事实有常xx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常xx行政拘留十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83箱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480元违法所得。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共2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玉田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公(林)行罚决字〔2025〕0013号

违法行为人冯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x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至2024年1月2日期间,冯xx在玉田县xxxxxxx村其家中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储存烟花爆竹8箱。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冯xx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冯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玉田县公安局送唐山市玉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田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遵化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公(华)行罚决字〔2025〕0109号

违法行为人徐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省化**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徐xx于2024年5月在网上购买的烟花爆竹,欲在春节期间售卖,将购买的烟花爆竹存放在**市**镇xxx村xxxxxxxxx室内,经检查清点共计10种231箱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徐xx的陈述与申辩、执法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x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遵化市公安局送唐山市遵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遵化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迁安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公(沙)行罚决字〔2024〕1529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20日09时许,唐小x在xxxxxxx村自家门房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沙河驿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迁安市公安局送唐山市迁安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迁安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来源:新唐山综合整理自环渤海新闻网、中国唐山、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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